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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2016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岗位应加试蒙古语文,其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为了支持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平等使用。
经过长期思考,于全国开展第二轮修志的时期,特提出编纂《“八协”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志》的建议。“八协”的由来、性质及主要工作(一)“八协”的由来与性质方志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资料性著述,因此,首先要弄清楚“八协”的由来与性质。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小学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中学1所,初中4所,小学40所。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喀喇沁土语。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三)吉林省吉林省有蒙古族1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4%。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条例条款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为了支持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平等使用。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蒙古语文专项经费和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蒙古语文事业和民族教育事业。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
同时,为了做好协调工作,组建了如“中国蒙古语文学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创造了一定的学术研究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推动了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小学13所,初中3所,高中1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有蒙古族完全中学1所,初中4所,小学40所。全省蒙古族基本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占50—60%,属蒙古语中部方言区的科尔沁、喀喇沁土语。其余蒙古族主要使用汉语。(三)吉林省吉林省有蒙古族1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64%。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蒙古语言文字在自治区内具有通用性,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在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并允许同时使用汉文。各级政府负有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的责任,其中正蓝旗察哈尔土语被确立为蒙古语的标准音。
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强调了对这一语言文化的重视和教育推广。首先,第八条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优先发展以蒙古语言授课为主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通晓蒙汉双语的专业人才。第九条自治区政府承诺逐年增加对这类教育的资金投入,确保其持续发展和资源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对于相关责任规定如下:第三十五条,若违反条例第十六条,有关单位会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文必须使用蒙汉双语。驻自治区的机构同样需遵循这一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工作人员如能用蒙汉双语并达到自治区标准,将享有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制定。
第四章主要聚焦于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首先,科学研究被要求兼顾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以推动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进步(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在科研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领导并统筹重点项目的实施,将其纳入自治区科学研究的整体规划,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