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1、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2、八协计划?
- 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 4、...修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_百度...
- 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第十七条 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
4、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保证蒙古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第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将蒙古语言文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八协计划?
1、八协计划是专门针对蒙古语考生的,即对报考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甘肃、青海、河北八个省区的部分高校和部分专业的蒙古族考生进行专门的蒙古文教学培养计划。根据该计划,这些省区相互之间提供一定数量的招生指标,使学生可以跨省区报考。然而,这个计划并不招收汉族考生。
2、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生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院校相应批次的普通类及民族班段,计划单列,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执行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线。民语类及对民族成份和授课语言有要求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相应批次的其他类段,按“1+1”顺序志愿投档。
3、可以。八协计划可以转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转专业政策还需要参考各高校的规定。
4、“八协”是“八省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复内蒙古自治区1973年上报的《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蒙古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试行草案)、《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关于加强蒙古语文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于1974年(3号文件)和1977年(138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的。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县蒙古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涉及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岗位应加试蒙古语文,其成绩按比例计入总分。
5、单行条例包括:《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6、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教育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的蒙古族学生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受条件限制不能开设蒙古语文课的乡(镇)、村的蒙古族学生可就近到开设蒙古语文课的学校就读。
...修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2016)_百度...
第一条中增加传承发展,自治县改为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所属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民族等部门和蒙古族聚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领导分管蒙古语文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县蒙古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一)非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二)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教育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的蒙古族学生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受条件限制不能开设蒙古语文课的乡(镇)、村的蒙古族学生可就近到开设蒙古语文课的学校就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2、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